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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G京山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4-30 打印

    附件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

    第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遵守股东大会纪律,维护大会的正常秩序,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事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方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解释并 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的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五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 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详实、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应当在1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 15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决定的,应 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该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 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 董事会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可以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武 汉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 会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含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公告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上述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已经收到股 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对原来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内公告。否则,会议召开 日期应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 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公告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年度股东 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是针对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六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对于上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三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经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大会提案将列入股 东大会议程,并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决定不将其列入会议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载 明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 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登记时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 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 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可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为参加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备置于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现象,或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或签字、盖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向大会登记处提交本规则第 六章所规定的有关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并提交本规则第六章所规定的有关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并在签到簿上签名。  

    未登记的股东,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在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有关凭证资料, 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名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后到场的股东,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 以旁听会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 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 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 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会议,并按照本规则有关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未能指定 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 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 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 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 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对报告 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对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 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 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 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对议案内容有异议的, 可按本规则规 定单独提出临时提案,与原提案一并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方式为:

    (一)董事候选人数为两人以上时,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 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票数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本次聘满为 止。当选董事所获票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 选人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六十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在投票结果统计上签名,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第六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股东大会纪律的规定, 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 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三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表决票无 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四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 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 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 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 的影响消失。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 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七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根据股东举手的先后顺序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股东的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 的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发言。

    第七十九条 股东或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向股东大会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八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大会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 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情 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 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发言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 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有 关内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规则的有关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时。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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