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发现,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化氯碱”)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锦化氯碱2002年度委托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化集团”)采购进口原料丙烯,交易额为10471万元。2002年第四季度,锦化氯碱向锦化集团销售环氧丙烷产品及聚醚产品,交易总额为9630万元。
    2、2002年度,锦化氯碱为锦化集团处理污水共收取污水处理费用1200万元。
    3、2002年度,锦化氯碱为锦化集团代垫水电费8341万元,提供周转资金8000万元。截至2002年末,锦化集团占用锦化氯碱资金余额为38384万元,锦化氯碱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锦化集团归还占用资金。
    锦化氯碱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7.3.12条的规定。
    锦化氯碱董事张立君、李世杰、杨翠杰、孟建华、宋会义、前董事刘旭东对上述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