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所持股份共计25001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53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君先生主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属关联交易表决。为此,关联股东即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50,000,000股回避表决。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12840股。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收购控股公司即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有限公司34%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要点:
    1、收购价格。根据被收购股权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发展前景,本次收购价格按该股权的净资产的评估值3309.64万元上浮10%,交易总价为3640.60万元。
    2、结算方式。本次股权收购以抵扣控股公司欠我公司相应数额债务方式进行结算。
    3、本次股权收购后,本公司将持有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公司70%权益。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12840股,赞成12840股,占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委托控股公司从国外采购丙烯原料的议案。
    本议案要点:
    1、委托采购数量。控股公司依据本公司环氧丙烷装置生产所需的丙烯原料计划进行采购。
    2、采购价格。以上年度实际平均价格3542元/吨作为本次委托期的结算价格,以其达到稳定成本,调动双方积极性,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目的。
    3、委托期自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12840股,赞成12840股,占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控股公司处理污水的议案。
    本议案要点:
    1、本公司拥有污水处理装置,为控股公司处理污水按上月实际污水处理成本加20%作为计价标准,并使其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
    2、污水处理量以本公司环保部门实际测定的数据为准。
    3、本关联交易自200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到期后若双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其所签署的协议可展期1年。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12840股,赞成12840股,占 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以上三项交易的内容详见200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魏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粤经天律证字[2003]第012号“法律意见书”。魏晓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2、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粤经天律证字[2003]第012号“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