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会于2002年5月27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同意为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公司” )增垫水电费2600万元。2002年6月份实际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2414万元。本人现就上述垫付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人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数额较大,虽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并经临时董事会同意,但因对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理解有误,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没有经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是不妥当的,在客观上对本公司的全体股东有失公平。
    二、 本公司与锦化集团公司在水电的使用上是利益共同体,锦化集团公司所遇暂时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水电费,将会直接影响锦化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对水电的采购,本公司为其垫付水电费是为了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三、 经了解,锦化集团公司近年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虽然仍有相当数额的较优良资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但该集团公司亏损严重,且没有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方案。而且,截至2002年6月份,该集团公司已经累计占用本公司资金8778万元。因此,本人认为,本公司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一事,风险正不断增大。
    四、 近一年来,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本公司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公司仍拿出巨额资金为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是不妥当的,将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侯志红
    二00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