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月21日、4月18日、5月27日分别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同意为控股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合计6500万元,而至2002年5月末,本公司已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款4361万元。该等事项发生在公司独立董事产生之前。
    就上述垫付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公司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三次水电费均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但因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及相关程序理解有误,故未能及时披露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这种做法,在客观上对全体股东有失公正。
    二、本公司与锦化集团公司在水电的使用上是利益的共同体,即本公司所用的水电是通过锦化集团公司统一外购并由其加工后转供,锦化集团公司所遇暂时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水电费,会直接影响该货物的采购,本公司为其垫付资金能保证本公司经营生产正常运行,相对而言,对本公司有益。
    三、经了解认为,锦化集团公司现仍拥有相当数额的较优良的资产和对外投资收益,且该公司承诺2002年下半年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该笔垫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付息。如上述情况属实,请锦化集团公司进一步做出具体的偿还计划,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这一事项。并希望集团公司能够按计划履行自己的承诺。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清
    200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