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月21日、4月18日、5月27日分别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同意为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合计6500万元。而至2002年5月末,本公司实际已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4361万元。该等事项均发生在本公司独立董事产生之前,本人现就上述垫付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人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数额较大,虽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同意,但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没有经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是不妥当的,在客观上对本公司的全体股东有失公平。
    二、本公司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一事,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按公司《章程》规定,临时董事会表决有效。
    三、本公司与锦化集团公司在水电的使用上是利益共同体,即本公司所用水电是通过控股股东锦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53%)统一外购、统一结算的,并由其加工后转供。锦化集团公司所遇暂时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水电费,将会直接影响锦化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对水电的采购,本公司为其垫付水电费是为了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四、经向本公司有关人员了解,锦化集团公司虽然近年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但现仍有相当数额较优良的资产(15亿元)和对外投资权益,且该公司承诺2002年下半年将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该笔垫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因此,本人认为,如果本公司所提供信息及所述内容是真实的,本公司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一事,风险不是很大,也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海鑫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