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月21日、4月18日、5月27日分别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同意为控股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合计6500万元。而至2002年5月末,本公司已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款4361万元。该等事项发生在公司独立董事产生之前。
    就上述垫付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人认为:本公司对此事的做法有不妥之处。上述关联交易虽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未按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从客观上讲,有失于对公司全体股东的公平。
    二、本公司与锦化集团公司在水电的使用上是利益的共同体,即本公司所用的水电是通过锦化集团公司统一外购并由其加工后转供,锦化集团公司所遇暂时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水电费,会直接影响该货物的采购,本公司为其垫付资金能保证本公司经营生产正常运行,相对而言,对本公司有益。
    三、据了解,锦化集团公司现仍拥有相当数额的较优良的资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且该公司承诺2002年下半年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该笔垫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付息。
    四、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未产生较大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能保证正常运行。本人认为,本公司为锦化集团公司垫付水电费4361万元风险较小。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侯志红
    20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