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7月16日,本公司接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潭中执字第4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化集团”)一案,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审结。2007年7月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锦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412%,期限自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3月7日止。2007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冻结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