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12月15日,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商业银行金凌支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单笔合同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该笔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由于工作疏忽在2006年年报中未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此项遗漏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以此为戒,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6年12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名。出席会议的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同意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商业银行金凌支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单笔合同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12月10日召开的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商业银行金凌支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单笔担保合同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6个月。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良宾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4001100129
    现住所:龙湾区锌厂路24号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012万元
    经营范围:锌、铜冶炼及深加工产品、硫酸、硫酸铜、镉、铟综合利用产品加工、重有色金属及制品加工;非贵重矿产品购销。
    本公司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决议之前对该公司有关资信情况进行了研究调查,董事会认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资信程度较高,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为其在锦州市商业银行金凌支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单笔合同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的实际担保额为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6个月。本公司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承兑协议的到期日为2007年6月21日,若到期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按期兑付,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即按期解除。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为关联方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人民币总额51064万元,占公司200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2.30%。其中为关联方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有限公司的706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占公司200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85%。
    五、备查文件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