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于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5人,所持股份共计25000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5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世杰先生主持。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 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审议通过了继续聘请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修改内容详见2004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共250008260股。赞成25000826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魏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粤经天律证字[2004]第w021号“法律意见书”。魏晓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2、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粤经天律证字[2004]第w021号“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粤经天律见字[2004]第W021号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委派魏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为公司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股东的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的证据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做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披露和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及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信息披露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2004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同年4月1日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分别公告于《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2、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2004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5人,代表股数250,008,2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53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04年4月30日下午3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证明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均有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没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表决,本次会议分别以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五、关于继续聘请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魏 晓 (签字)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