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于2003年9月29日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最终裁定,以及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存在实质性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聚氯乙烯反倾销终裁胜诉,将有效的保护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避免聚氯乙烯产业再遭受实质性损害。
    “锦化氯碱”公司聚氯乙烯产品的生产能力为5万吨/年,其控股70%的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公司的生产能力为8万吨/年。该终裁措施对促进公司发展及提高公司效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公司的反倾销是以控股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的,控股公司申请反倾销的内涵主要包括本公司上述5万吨/年和由本公司控股的8万吨/年聚氯乙烯产品。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