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9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91,847,2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2.6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瑞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91,8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孙竹钧律师现场见证,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2003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3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孙竹钧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