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 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2年5月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于2002年5月2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 登了《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前述通知相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1918720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2.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 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方式逐项予 以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01年度报告正文及报告摘要;
    2.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7.关于调整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8.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0.《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贵公司本次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法律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临时提案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许成宝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