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集团")是生产农用三轮车的大型农机生产企业,系本公司的配套客户之一。截止2005年12月22日,双力集团差欠我公司货款共计13,623,889.35元。另本公司曾于2001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为双力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为2001年9月18日至2008年9月17日止。双力集团以234442.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7033.2万元)和58422.92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评估价值3236.05万元)作为反担保,我公司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保字第14679号],同意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公司承担双力集团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9184.26万元的50%的连带担保责任,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为人民币4576.674357万元。
    鉴于双力集团经营不善,目前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公司已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将于近日向双力集团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我公司将持续披露该项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经对应收双力集团13,623,889.35元货款计提了5,434,291.96元的坏帐准备。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会对公司2006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