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30日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03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18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刘崇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20万亩速生林基地和6.8万吨杨木化机浆生产线的议案。
    赞成5303965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的100%;反对0票,占参加投票股东的0%;弃权0%,占参加投票股东的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7日与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的议案。
    赞成 5303965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的100%;反对0票,占参加投票股东的0%;弃权0%,占参加投票股东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穆铁虎先生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