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2002 年6 月日召开, 会议审议的股份公司与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子公司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 公司、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合同》的议案,根据有 关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综合 服务合同》之关联交易行为发表独立意见:
    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建筑施 工、进出口代理、供气、供电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且对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 益及社会效益均有必要之合作关系。签订《综合服务合同》,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股 份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利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按国 家统一规定或市场价格结算,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体现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曹振雷    胡楠
    张志俊
    20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