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 (下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指派穆铁虎 律师参加了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参加了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 年3 月13 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符合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2 名,代表股份数60,350,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2,000,000 股的 45 .72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 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二年四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穆铁虎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