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8日我公司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关于伊犁天河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伊犁州分行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借款1100万元,我公司提供担保一案, 因天河公司未能如期清偿借款,经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11,585,837.44元,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公司认为由于天河公司与营业部 签定的合同中有800万元的用途为购买原料,而实际运用时却以新贷还旧贷, 故对 一审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服,并报出上诉,经伊犁州 分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