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2月13日,和讯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云南红塔烟草集团收购(000812)陕西金叶实现买壳上市》的文章,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根据上述文章报道,云南红塔烟草集团证券事务代表在西安与陕西金叶第一大股东“陕西省印刷厂”及第三大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签署了收购陕西金叶国有法人股的收购契约,云南红塔烟草集团将全部收购“陕西省印刷厂”及“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持有的(000812)陕西金叶国有法人股等。就上述报道,本公司澄清声明如下:
    一、经公司向两大股东询问,两大股东均表示目前无转让股权意向。
    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陕西省印刷厂和第三大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没有与云南红塔烟草集团签署收购协议。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