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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书
2003-04-15 打印

    金台股字(2003)第006号

    致: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即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和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玉阳”) 委托,作为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就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只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存在的事实,并仅就与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发表评述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政府部门、合并双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报告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参与贵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工作是依据本所与贵公司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本所律师基于对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设立过程、股本构成、 公司章程、 资产状况、重要合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债权债务及工商、税务、诉讼等情况的调查、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而形成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之用,并作为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吸收合并报告之附件上报证监会。本所律师愿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已得到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的书面保证,即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材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经核实,本所律师也已确认其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陕西金叶和湖北玉阳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

    陕西金叶系经陕西省体改委陕体改发(1992)93号文批准,并经陕西省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陕股办发(1993)004号文批复,由陕西省印刷厂、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宝鸡卷烟厂、澄城卷烟厂、延安卷烟厂、旬阳卷烟厂等七家企业共同发起,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注册名称为陕西省金叶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朱宏路1号。1998年5月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82号文批准发行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变更为10000万股,A股于199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000812。陕西金叶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集团公司及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议案》。陕西金叶于2000年7月30日将注册名称变更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高新三路九号。

    1998年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10股送1股的决议,方案实施后股本总额变更为11000万股。1999年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10股送2股的决议,方案实施后股本总额变更为13200万股;2000年陕西金叶实施了以1999年底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的扩股方案,方案实施后股本总额变更为15840万股; 2001年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10股送2股的决议,方案于2002年实施后股本总额变更为19008万股,其中发起人股7983.36万股,社会公众股11024.64万股。

    陕西金叶现拥有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叶丝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金叶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金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个控股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烟标、卷烟包装盒盖的印刷。截止2002年9月30日,陕西金叶总资产为79601.93万元,净资产为38420.02万元。

    湖北玉阳系经湖北省体改委于1993年4月1日以鄂改(1993)47号文批准,由当阳市兴利贸易公司、当阳市玉阳实业总公司、当阳市坝陵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湖北兴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为2862万股。1994年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4]264号文批复同意实施每10配3送1的增资扩股方案,股本总额变更为4006.8万股,同时批准更名为湖北玉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6]94号文批复同意实施每10股转增3股的方案,股本总额变更为5208.97万股。1996年11月经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6]263号文批准,规范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208.97万股,其中:法人股为3731万股,个人股为1477.97万股。1997年9月经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7]406号文批准同意公司更名为湖北玉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0月经宜昌市体改委宜市体改发[1997]36号文批准湖北玉阳个人股在宜昌三峡证券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交易。1998年3月经宜昌市体改委宜市体改发[1998]16号文批准湖北玉阳原流通股摘牌,停止场外股票交易活动。2000年12月,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玉阳现有总股本5208.97万股,其中非流通股3731万股,原流通股1477.97万股。

    湖北玉阳的经营范围为化纤纺织、合金切片、凿岩钎具产品的生产销售;新型化纤材料的研制、开发。2001年,湖北玉阳兴建的烟用丝束生产线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获得了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为烟用丝束定点生产企业。截止2002年12月31日,湖北玉阳总资产为15845.54万元,净资产为10107.44万元。

    因此,作为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公司,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的吸收合并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合并双方各自的章程及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章程

    陕西金叶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载明事项及《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且不存在对本次合并构成法律障碍的内容。

    湖北玉阳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对本次合并构成法律障碍的内容。

    陕西金叶本次上报的合并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是由陕西金叶董事会会同湖北玉阳董事会根据陕西金叶公司章程修订的,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载明事项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该章程草案未有剥夺、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充分的。该章程草案已于2002年12月30日分别经陕西金叶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湖北玉阳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尚待工商注册登记后正式生效。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合并预案已分别经合并双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陕西金叶于2002年12月30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案》所包括的全部三个议案: (1)、《合并工作报告的议案》;(2)、《合并协议的议案》;(3)、《合并后存续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所律师已经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对陕西金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湖北玉阳于2002年12月30 日召开2002 年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案》,包括:(1)、《关于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工作报告的预案》;(2)、《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的议案》;(3)、《关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经依法公告。

    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尚待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四、本次吸收合并的条件

    1、作为上市公司陕西金叶已具备了如下条件:

    (1)、陕西金叶股票于199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今已满一年;

    (2)、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未发现陕西金叶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

    2、作为非上市公司湖北玉阳已具备了如下条件:

    (1)、湖北玉阳系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原有股份公司,湖北玉阳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的规定进行了规范,湖北省体改委于1996年11月以鄂体改[1996]263号文批复,同意转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宜昌市三峡证券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湖北玉阳的股份已在宜昌市三峡证券登记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3、作为非上市公司湖北玉阳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上市的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湖北玉阳股权不存在争议。

    4、自基准日后至2002年5月31日止,因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导致合并双方原净资产基数及陕西金叶股本基数发生了变化,双方为此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合并方案,陕西金叶向湖北玉阳定向增发陕西金叶人民币普通股46927658股,其中,因合并增加的原流通股为13315045股,法人股为33612613股。根据合并协议,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甲方增加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合并后股权结构如下(按1.11:1比例计算):

    股份名称                 合并后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26761258         53.48%
    1、发起人股份              79833600         33.68%
    其中: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9833600         33.68%
    2、募集股份                46927658         19.80%
    其中:法人股               33612613         14.18%
    原流通股                   13315045          5.62%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110246400         46.52%
    三、股份总计              237007658           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合并后,仍然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

    陕西金叶作为合并方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湖北玉阳,即陕西金叶向湖北玉阳股东定向发行陕西金叶人民币普通股,按照一定的折股比例,换取湖北玉阳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湖北玉阳的全部资产并入陕西金叶,湖北玉阳的法人资格随之注销。因此,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即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陕西金叶继续存在并且仍然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非上市公司湖北玉阳的法人资格将被依法注销。

    六、本次吸收合并的协议

    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于各自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后,于2002年12 月31 日正式签署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中载明了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处理基准和处理方法及折股比例。陕西金叶吸收合并湖北玉阳的合并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湖北玉阳与陕西金叶的折股比例为1.11:1。

    七、主要股东及关联关系

    陕西金叶的主要股东为陕西省印刷厂、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宝鸡卷烟厂、澄城卷烟厂、延安卷烟厂、旬阳卷烟厂、陕西烟草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均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湖北玉阳的主要股东为当阳市玉阳实业总公司、当阳市兴利贸易公司、湖北三峡烟草有限公司、当阳卷烟厂、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等亦均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时, 上述各主要股东均依然具有作为存续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时,存续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仅包括原陕西金叶的关联企业,还包括原湖北玉阳的的关联企业及拟成立的“湖北金叶玉阳化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关系如下:

    与存续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 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叶丝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金叶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金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拟成立的“湖北金叶玉阳化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存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存续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陕西省印刷厂、当阳市玉阳实业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宝鸡卷烟厂、澄城卷烟厂、陕西省投资公司、当阳市兴利贸易公司、湖北三峡烟草有限公司、旬阳卷烟厂、延安卷烟厂、陕西烟草公司西安分公司、当阳卷烟厂、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陕西金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除陕西金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存续公司的参股公司外,其余均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八、被合并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状况

    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湖北玉阳的房屋系由湖北玉阳的发起人组建股份公司投入的和湖北玉阳成立后自建的,主要包括厂房和办公楼等建筑物,当阳市房地产管理处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当市房产证玉阳字第00109-00118号),尚待随吸收合并登记一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

    湖北玉阳现占有使用的土地有6块,系湖北玉阳以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土地均已取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当阳国用[97]字第090207019、090201004、090205018、100001174、090104001、090205028号)。

    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湖北玉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湖北玉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玉阳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转入固定资产的烟用丝束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烟用丝束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对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法律障碍,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2、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湖北玉阳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均由发起人组建股份公司投入的和湖北玉阳成立后购入的。经查,上述资产产权关系清楚,并已经评估确认,不存在权属争议。

    3、知识产权

    湖北玉阳现无正在使用和实施的商标使用权及专利使用权。

    湖北玉阳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系于2001年2月1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证号为国烟专产字第051738号。本所律师认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得进行转让,但由于公司主体发生变更而变更企业名称则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审查,湖北玉阳对上述财产权的行使是全面的,不存在对外担保及抵押等或有事项。

    九、合并各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告未满90天的债务处理及主要股东担保情况

    合并后湖北玉阳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继。

    根据湖北玉阳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湖北玉阳现存的借款类重大债权债务内容与形式是合法的。其他应收、应付项下的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债权,陕西金叶及湖北玉阳均已分别三次依法公告。

    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于各自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后,各自分别按照规定要求进行3次公告,刊登于2003年1月24日、2003年1月29日、2003年2月13日、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8日、2003年1月17日的《证券时报》。

    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一方,湖北玉阳已经就本次吸收合并通过书面方式征求了所涉及的主要债权人的意见,获得了共计25份由债权人发回的《同意函》,回函金额5,172.92万元,占截止2002年12月31日湖北玉阳全部债务的90.15%。

    湖北玉阳自2002年12月31日首次公告至今未满90天,为此,湖北玉阳的第一大股东当阳市玉阳实业总公司已于2003年2月28日出具《承诺函》为湖北玉阳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尚未函告或尚未取得债权变更同意函的各债权单位及个人,担保金额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权565.18万元,在担保期内,若湖北玉阳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担保人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的期限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

    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存续一方,陕西金叶已经就本次吸收合并通过书面方式征求了所涉及的主要债权人的意见,获得了共计19份由债权人发回的《债务变更协议》,回函金额257,620,718.26元,占截止2002年12月31日陕西金叶(母公司、未审数)全部债务的93.59%。

    陕西金叶自2003年1月24日首次公告至今未满90天,为此,陕西金叶的第一大股东陕西省印刷厂已于2003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为陕西金叶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尚未函告或尚未取得债权变更同意函的各债权单位及个人,担保金额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权14,997,582.50元(此金额不含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科目的金额),在担保期内,若陕西金叶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担保人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的期限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2003年4月23日止。

    十、被合并方的重大合同

    根据湖北玉阳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未发现湖北玉阳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情形,其内容与形式是合法的。其他应收、应付项下的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法律障碍。现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合同摘录如下:

    1.借款合同

    截止2002年12月31日,被合并方同有关金融机构签署了一批抵押借款合同,其中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列举如下:

    (1)2001年6月27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1535万元的长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1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9%。

    (2) 2002年5月27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235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5月27日至2003年5月2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3) 2002年5月27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465万元的长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9%。

    (4) 2002年6月20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工商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322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6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5) 2002年6月20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工商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6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6) 2002年7月11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7月11日至2003年7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7) 2002年8月15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270.42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8月15日至2003年8月1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8)2002年9月24日,湖北玉阳与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签署了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02年9月24日至2003年9月2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1‰。

    2.其他重要经济合同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湖北玉阳仍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中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列举如下:

    (1)2002年11月29日,湖北玉阳与湖北三峡烟草有限公司签订咀棒销售合同,合同数量12.1亿支,合同金额人民币10,278,000元。

    (2) 2002年12月12日,湖北玉阳与湖北省烟草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常规丙纤销售合同,合同数量常规改性丝束240吨,合同金额人民币3,240,000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湖北玉阳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上述合同主体应于吸收合并完成时一并予以变更,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前条所述由债权人发回的《同意函》,有关重大合同的变更已经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上述合同对本次合并不构成法律障碍。

    十一、被合并方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湖北玉阳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审查,湖北玉阳现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及法律纠纷。

    十二、被合并方的税务问题

    根据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湖北玉阳执行的税项及税率情况如下:

    增值税17%;所得税:湖北玉阳自2001年1月1日起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湖北玉阳执行的上述税率符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股权登记托管情况

    根据宜昌市三峡证券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湖北玉阳的股份已在宜昌市三峡证券登记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十四、中介机构

    本次吸收合并的财务顾问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所律师审查,中介机构未更换。

    十五、对合并报告书陈述的审查

    经本所律师审查,合并报告除前、后部分关于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置存地点、附表(模拟合并报表)等项之外,主要包括关于如下方面的内容:合并的有关当事人、合并各方基本情况、吸收合并要览、股票发行与承销、合并工作程序、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合并的决议、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存续公司章程摘要、被合并方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被合并方的主要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被合并方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合并后公司的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合并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合并后公司的主要股东资料、合并后公司的发展规划、法律意见书摘要、重要事项提示。合并报告所述内容客观、完整。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合并报告书有虚假陈述。

    十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陕西金叶与湖北玉阳已经符合《公司法》关于吸收合并的基本条件,已分别经合并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双方于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正式签署了《合并协议》,本次吸收合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其合并方案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郭卫东(签字):

    杨 宏(签字):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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