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3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和宝鸡商场(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互为提供等额借款担保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经充分协商,本公司和宝鸡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互为对方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担保,并签订了借款互保协 议。
    二、2001年5月8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签订编号为“西交银 2001年贷字2011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壹年,自2001年 5月9日至2002年5月8日止;2001年5月11日, 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钟楼支行 签订编号为“2001钟楼贷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期限 壹年,自2001年5月11日至2002年5月11日止。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 两笔借款提供担保,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
    三、2001年4月26日,宝鸡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钟楼 支行签订编号为“2001钟楼贷第002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期限壹年,自2001年4月26日至2002年4月26日止。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总 额5000万元人民币。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市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796;注册地址: 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峪泉路10号;注册资本:133,618,293元;法定代表人:魏存功; 主营业务:商贸流通、宾馆、广告、公用基础设施。本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联关系, 亦无产权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互相提供等额借款担保。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