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及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受陕西金叶科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 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现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28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年5月29 日上午, 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西安市古都大酒店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67名,共代表6684.336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20%,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均系2001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通过。会议记录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燕    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