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接控股股东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局”)通知,2004年12月23日,烟台市国资局与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创新”)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5,302,542股国家股中的35,075,326股转让给红塔创新,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900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烟台市国资局持有本公司85,302,542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烟台市国资局持有本公司国家股50,227,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4%,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红塔创新持有本公司股份35,075,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时披露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