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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烟台冰轮 项目:公司公告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4-12-25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烟台冰轮

    股票代码:00081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3号

    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3号

    联系电话:0535-624464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12月24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市国资局:指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烟台冰轮:指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创新:指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指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85302542股国家股中的35075326股转让给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3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张润升

    职务:局长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烟台市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签署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烟台市国资局原持有烟台冰轮国家股85302542股,占烟台冰轮总股本的48.64%,是烟台冰轮的第一大股东。2004年12月23日,烟台市国资局与红塔创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占烟台冰轮总股本20%的国家股35075326股转让给红塔创新。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

    1、烟台市国资局于2004年12月23日与红塔创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占烟台冰轮总股本20%的国家股35075326股转让给红塔创新,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红塔创新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给烟台市国资局,即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的60%即5340万元,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转让款的30%即2670万元,在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的全部余额,计人民币890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附加的特殊条件是:红塔创新自取得本协议转让的股份之日起三年内若向外转让,需要征得烟台市国资局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补充协议。

    3、由于所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后,烟台市国资局持有烟台冰轮50227216股国家股,占烟台冰轮总股本的28.64%,仍是烟台冰轮的第一大股东。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红塔创新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3、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烟台冰轮有未清偿的负债,未有烟台冰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债提供担保情形。

    四、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并拟转让的烟台冰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形。

    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烟台冰轮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润升

    2004年12月24日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烟台冰轮

    股票代码:00081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红塔综合楼801-802号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00031)

    联系电话:010-66411166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2月24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写。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受让股份的性质为国家股,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塔创新:指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冰轮:指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资局:指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股份转让:指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持有的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85,302,542股国家股中的35,075,326股转让给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1、名称: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红塔综合楼801-802号

    3、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4、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300001010416

    5、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940980-0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7、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8、主要经营范围:对信息产业、通信、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对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投资顾问及相关顾问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组织交流;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9、经营期限:15年

    10、税务登记证号码:530112719409800

    11、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00031)

    12、电话:010-66411166

    13、公司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总额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52.50%
红塔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15%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50%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0%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5%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5%
北京华熙昕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
合计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份持有人

    其中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为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烟草专卖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国籍  是否取得其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李穗明  董事长    云南玉溪    中国  无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会疆  副董事长  云南玉溪    中国  无         红塔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晓    副董事长, 北京        中国  无         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
        总经理                                 限公司董事、烟台万华聚氨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益清  董事      云南玉溪    中国  无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香林  董事      云南昆明    中国  无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
                                               务部副经理
马胜利  董事      北京        中国  无         深圳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郭兴田  董事      山东烟台    中国  无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关金  董事      深圳        中国  无         华西证券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尹品耀  董事      昆明        中国  无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刘立新  董事      山东烟台    中国  无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烟
                                               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南峰  董事      深圳        中国  无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签署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554.4               6.63%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40.13               5.98%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红塔创新及其关联方未持有、控制烟台冰轮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红塔创新将持有烟台冰轮35,075,326股股份,占烟台冰轮总股本的20%,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红塔创新于2004年12月23日与烟台市国资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其持有的35,075,326股国家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红塔创新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给烟台市国资局,即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的60%即5340万元,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转让款的30%即2670万元,在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的全部余额,计人民币890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附加的特殊条件是:红塔创新自取得本协议转让的股份之日起三年内若向外转让,需要征得烟台市国资局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补充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后,红塔创新持有烟台冰轮35,075,326股股份,占烟台冰轮总股本的20%,为烟台冰轮的第二大股东。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烟台市国资局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3、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烟台冰轮有未清偿的负债,未有烟台冰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债提供担保情形。

    四、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烟台冰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烟台冰轮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红塔创新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

    备查文件。

    [签字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孙晓

    2004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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