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8日上午在本公司新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807.11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张中伦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并购公司股权的议案》;
    会议以7807.1175万股同意,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其中,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其他参会股东所持1194.8175万股中,1194.8175万股同意,占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其他参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7807.1175万股同意,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其中,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其他参会股东所持1194.8175万股中,1194.8175万股同意,占除第一大股东外的其他参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张中伦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