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之规定,本公司就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所持本公司6612.3万股国有法人股权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华润轻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润锦华”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19号)文批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商务部批准,且本次股权转让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同意豁免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因受让华润锦华5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若增持华润锦华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日后持有股票,视同其增持华润锦华股票,对此也必须按要求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03年2月17日、2003年3月15日、2003年3月29日、2003年4月8日、2003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刊载了有关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董事会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在得悉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润总公司完成华润锦华51%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正确分析和判断市场信息,提高风险意识。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