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2月28日,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与烟台华润纺丝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的议案。该租赁行为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现将该关联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了减少和规范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锦纶”)与烟台华润纺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丝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避免双方产品经营的同业竞争,经反复论证和协商,烟台锦纶与纺丝公司决定于2003年2月28日签署《设备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由烟台锦纶承租纺丝公司的纺丝成套设备,年租金443万元,租赁期限为两年。
    二、租赁双方简介
    1、烟台锦纶
    该公司是由烟台纺织工业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香港华润纺织原料公司于1988年投资兴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于1988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2002年4月由本公司收购香港华润纺织原料公司所持52%股权后,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6361800714;注册资本为11051.45万元;法定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傅春意;企业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锦纶6细旦民用长丝及其深加工产品切片。
    2、纺丝公司
    该公司是1993年12月由烟台市纺织工业总公司、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建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鲁烟总副字第002397号-1/1;注册资本为380万美元;法定住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傅春意;企业类型:合资经营(港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锦纶6细旦民用长丝及其深加工产品切片。
    三、租赁的标的
    本次租赁标的为纺丝公司设备,包括: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租赁烟台华润纺丝有限公司纺丝设备的关联交易公告
序号 资产名称 单位 购入时间 数量 1 纺丝成套设备 套 94 1 2 高速牵伸加弹机 台 94 4 3 手牵伸加拈机(DT)机INQ1201I 台 94 2 4 前纺聚合配套附件 台 94 1 5 前纺管道安装工程 套 94 1 6 后加工电照安装工程 套 94 1 7 电动平衡机 台 94 1
    以上租赁设备经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勤信资评报字[2003]第B006号),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1月30日,评估结果为:该等租赁设备账面原值为4607.71万元,评估原值为4607.71万元,评估市场价值为2046.33万元。
    四、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
    承租方:烟台锦纶(即乙方)
    出租方:纺丝公司(即甲方)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即至 2005年2月27日届满终止(“终止日”)。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三个月之前就是否续展租赁期限进行磋商,如同意续展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四)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每年租金合计人民币443万元(该租金的定价原则为所租赁设备的折旧费393万元加上维持其运行所需费用50万元)。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租赁协议生效日后每月的前10日内将租金37万元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每12个月份和租赁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双方将年租金差额结清。
    (五)租赁协议生效条件
    租赁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租赁协议获得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批准;
    (2)租赁协议获得华润创业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批准;
    (3)租赁协议的双方董事会分别批准租赁协议并由双方授权代表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该交易对双方的影响
    烟台锦纶租赁纺丝公司设备后,生产线由现有的三条增加为四条,其纺丝生产能力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发挥烟台锦纶技术开发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纺丝公司将不再从事纺丝生产,只保留部分纺丝生产以外的业务。该租赁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减少和规范烟台锦纶与纺丝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消除两者之间在产品方面的同业竞争。
    今年以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实施了两起关联交易事项。一是2003年1月27日经公司五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半成品POY采购的关联交易,烟台锦纶向烟台华润纤维公司采购半成品POY,采购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预计金额在900万元以下。二是本次租赁设备关联交易。实施这两次关联交易是为了贯彻经公司第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范烟台锦纶关联交易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烟台锦纶关联交易,今年本公司关联交易将大幅度减少。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对本项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本项交易符合董事会减少并规范烟台锦纶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租赁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烟台锦纶与纺丝公司签署的《设备租赁协议》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