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与烟台华润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半成品POY的《购销合同》。因烟台华润纤维有限公司系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香港的控股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因此签署上述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对本项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本项交易符合董事会减少并规范烟台锦纶关联交易的原则,双方按市场价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关联交易有效期为三个月,有利于保证烟台锦纶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签字:于伯阁    赖建平(书面委托于伯阁先生行使表决权)
    肖 军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