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02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傅春意委托董事、总经理陈 伐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807.11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张中伦、杨怀杰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7807.1175万股同意(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肖 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7807.1175万股同意(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此议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会议以7807.1175万股同意(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此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采购进口设备的关联交易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会议以1194.8175万股同意(占参会非关联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此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烟台锦纶关联交易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会议以1194.8175万股同意(占参会非关联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此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张中伦、杨怀杰律师到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