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张中伦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 股东年会,对本次大会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办律师查 验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年会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本 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登记办法等事项通知了各位 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1日上午在贵公司新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 傅春意主持。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本次大会签到记载和持股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5名,代表股份5782.868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21%。经查验,到会股 东与会议通知公告截止2002年3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相符;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凭证;到 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持股份额准确、真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14人出席了本次大会。
    三、本次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02年度工作 计划》、《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关于2001年度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四川锦华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 案》。其中《关于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内容在本次大会进 行了调整外,其他议案与公告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有关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推选2名股东和1名监 事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大会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全数通过。
    综上,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 人员的资格、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中伦
    20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