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润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让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所持四川锦华 股份有限公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准,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86年在北京成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0000001000553(4-2)。公司注册资金9,658,568, 000元, 全部为国家资本金。法定代表人:陈新华;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27层。
    二、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本 公司受让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所持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5709.704万股国有股权 中的4898万股,受让价格3.0625元/股,受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本公司收购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是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并非 短期炒作行为。本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已经拥 有40余万纱锭的生产能力。且国内外销售市场广阔,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纺织 主业相同,优势互补性强;同时,本公司具有较新的管理理念,对改善四川锦华股 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十分有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四川锦华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制定 出切合实际的公司发展规则,并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四川锦华,本着有利于四 川锦华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做好资产重组工 作。
    三、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公司将持有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份 4898万股,占总股份的51%。
    四、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均未持有和 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的行为。
    五、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的行为。
    六、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行使四川锦华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七、此次受让的四川锦华的股份超过了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0%,本公司已获得 了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
    八、本公司若增持四川锦华上市流通的股票,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的 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本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四川锦华上市流通股票, 视为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华上市流通的股票,本公司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立即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承诺在五年内不向外转让此次受让的四川锦华股份。
    九、本次协议受让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四川 锦华股份4,898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十、本公司与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无关联关系。
    十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华润总公司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