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向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兴业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将其所 持本公司的5709.704万股国有股权中的489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1%),转让 给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价格3.0625元/股。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 出让方兴业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11.70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8.45%; 受让方中国华润总公 司持有本公司489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1%,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此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但股本结构有所变化:
转让前:股份性质 股数(万股) 比例(%)
国家股 5,710 59.45
募集法人股 255 2.66
流通A股 3,640 37.90
总股本 9,605 100.00
转让后:
股份 股数(万股) 比例(%)
国有法人股 4,898 51
国家股 812 8.45
募集法人股 255 2.66
流通A股 3,640 37.90
总股本 9,605 100.00
三、转让后主要法人股东变化如下:
转让前:
法人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5,710 59.45
2、四川省遂宁锦华劳动服务公司 73 0.76
3、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六社 60 0.63
4、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七社 49 0.51
转让后:
法人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中国华润总公司 4,898 51
2、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812 8.45
3、四川省遂宁锦华劳动服务公司 73 0.76
4、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六社 60 0.63
5、四川遂宁船山乡吴家湾村七社 49 0.51
    四、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买卖四川锦华的流通股。
    五、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11日、2001年9月19日、2001年10月9日、2000 年 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互联网站对有关国有股权转让进程进行了提示性公 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