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4898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1]657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函[2001]357号文批准豁免收购要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 所持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5709.704万股国有股权中的489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 的51%),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价格3.0625元/股。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5,000万元。
    中国华润总公司收购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是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需 要。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已经拥有 40余万纱锭的生产能力,且国内外销售市场广阔,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纺织主 业相同,优势互补性强;同时,中国华润总公司具有较新的管理理念,对改善四川 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十分有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根据四川锦华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 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公司发展规划,并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四川锦华,本着有利于 四川锦华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做好资产重组 工作。
    二、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11.704万股, 占总股 份的8.45%。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与受让方中国华润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1、在报送材料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2、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本公司本次转让的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合法拥有,不存在 禁止或限制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 股份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7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1]657号文。
    3.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1]284号文。
    4.四川省财政厅川企[2001]213号文。
    5.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6.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