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张玲玲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办律师查 验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请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等内容通知了各 位股东。2001年12月14日上午8: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准时在贵公司新会议室 召开,经董事会授权,会议由副董事长傅春意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783. 232万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21%。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等,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4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员6名。经查验,均为贵公司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收购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 52%股权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经查验,大会审议议案与公告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推选2名股东和1名监事担任 监票和记票员,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全数 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审议的议案以 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玲玲
    20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