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向中国华润总公司转让4,898 万股本 公司国有股权方案, 已经获得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 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657)号批准,同意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将 国有股5,709.704万股中的4,898万股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本公司总股本仍为9604.868万股,其中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811.704万股, 占 总股本的8.45%;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4898万股,占总股本的51%,股权性质为国有 法人股。按照有关规定,该转让方案还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11日、2001年9月19日、2001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互联网站刊载了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继续 根据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正确分析和 判断市场信息,提高风险意识。
    特此公告。
    
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