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接到第一大股东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5709.7万股,占总股本的59.45%)通知,兴业公司与中国 华润总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在成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权托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兴业公司拟将所持本公司的国有股4,898万股( 占 本公司总股份的51%)协议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每股转让价格3.063元,股份转 让价款共计15,000万元。股权若转让成功,兴业公司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811.7 万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8.45%),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持有本公司4,898万股(占本公司 总股份的51%),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成立,自获得国家财政部批准和有关部 门同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
    2、根据《股权托管协议》,在股权转让报批并完成过户前的过渡期间, 兴业 公司将所持有的4,898万股本公司国有股股份委托中国华润总公司进行管理, 托管 期间,中国华润总公司就该部分股份享有除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股权托管协议》将在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了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 6000万元以后生效;并尚待取得遂宁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财厅的批复同意。
    3、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