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6号)精神,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之规定,本公司就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2003年10月31日公告(2003年第56号),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0月31日起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收到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在内的14家公司代表国内锦纶6、66长丝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0月3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如果商务部调查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倾销成立,将有利于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提高销售价格,扩大产品销售。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查阅并正确分析和判断有关市场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