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属于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大额银行退票;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十二)重大投资行为;
    (十三)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二十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四)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七)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九)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三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三十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十二)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或格式,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四)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章 程、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 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