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5 月31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 年5 月15 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直接送股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 股流通股给付2.3 股股票对价,共给付805 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
    现调整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直接送股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 股流通股给付2.6 股股票对价,共给付910 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2006 年5 月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通过举办网上投资者交流会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在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方案的调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中汇医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前述调整符合《若干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要求,现阶段所实施的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经中汇医药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五、附件
    1、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