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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中汇医药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7-03 打印

    致: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要求,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第一纺织”)的委托,指派肖兵律师参加第一纺织2000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第一纺织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一纺织董事会会议记录;

    3、2001年5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4、第一纺织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第一纺织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第一纺织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第一纺织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列席了第一纺织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第一纺织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预计2001年分配政策;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续聘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8、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审议《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提议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2001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第一纺 织的股东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第一纺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1年6月30日上午9时止,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股数共计75075400股, 占公司股份总 数11457万股的65.53%,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参与前述第9项议案的表决。 大 会秘书处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各项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第一纺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01年6月3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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