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3年5月20日(星期二)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3年5 月20日(星期二)上午9:00时
    会议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三楼会议室
    会议内容:
    1、 审议《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分配预案详见2003年1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4、 审议《续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2003年度的审计工作的议案》;
    续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2003年度的审计工作。详见2003年1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5、 审议《与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二〉》;
    详见2002年10月18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2)《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名以上(含五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七名以上(含七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修改为“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7、审议《关于选举庞锡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选举江朝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对象
    1、 截止2003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参加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股东请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
    帐户卡;流通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03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4:00。
    3、 登记地址:云南昆明市呈贡县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其它事项
    1、 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 联系地址: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 邮编:650502
    4、 联系电话:0871-7455858
    5、 传真:0871-7455605
    6、 会务联系人:张文伟 李阳 李梅英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 19 日
    附: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2003年 月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一次董事会于2003年4月17日在昆明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7人,其他4名董事委托到会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智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3年一季度季度报告》;
    2、《关于提议召开2002年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2)《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名以上(含五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七名以上(含七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修改为“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4、《关于提名庞锡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附后。
    以上议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提名江朝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简历附后。
    以上议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9日
    江朝洋个人简历
    江朝洋,男,汉族,1937年5月生,大学学历,1961年8月毕业于成都地质学院地质勘查专业。
    1961年8月—1961年12月 成都地质学院 实习生
    1961年12月—1964年7月 贵州地质局区测大队 技术员、组长
    1964年7月—1973年8月 贵州地质局101队 技术员、组长
    分队技术负责人、工区负责人
    1973年8月—至今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组长、计划处副处长、总设计师
    庞锡钧个人简历
    庞锡钧,男,汉族,1944年9月出生,天津市人,1967年7月天津大学本科毕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要工作经历
    1968年10月—70年04月 云南宾川解放军农场接受再教育;
    1970年04年—70年11月 昆钢革委会政工组工作人员;
    1970年11月—82年10月 昆钢设备检修队任技术员、生产组长、检修队长等;
    1982年10月—85年05月 昆钢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1985年05月—95年03月 昆钢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党委常委;
    1995年03月—98年02月 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1998年02月—2003年01月 省计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3年01月至今 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江朝洋,作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 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厉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签名):江朝洋    2003年4月17日于昆明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庞锡均,作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 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厉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签名):庞锡均    2003年4月17日于昆明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江朝洋先生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本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的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7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庞锡均先生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本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的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