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审字(2000)第(5)-005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及口头证词等。我们的 责任是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专业意见。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在审慎调查中, 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及到位情况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87号《关于成立云南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533号和534号文批准,采用 “全额预缴款、 比例配售、 余款即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8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800万股),面值1元/股,发行价4.73元/股,实际共募集 资金378,400,000.00元(已扣除发行费用),该资金已于1998年3月6日全部到位。并 经昆明会计师事务所昆会师证字(98)第8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 计划投资额第一电解分厂环境治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9,476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项目 实际投资额
第一电解分厂环境治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7,840万元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贵公司董 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所披露的用途相 符。
    四、特别说明
    本专项报告仅提供贵公司为本次增发新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增发新股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上报,并对本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鲍 琼    地址: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 黎
    200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