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月6日9:3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智
    6.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345,092,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345,092,1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2%。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92,15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092,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2,15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