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 指派赵野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北海银 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于2001年9月 14 日发出公告刊登在同日的《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16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6,293,694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7.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真实的身 份和股权证明,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赵野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