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因借款纠纷一案起诉本公司的情况。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偿还中信银行1.36亿元及利息;
    二、 中信银行对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技)的抵押物在4000万元限额享有抵押权;
    三、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银行的96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四、本公司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798012元,财产保全费680520元,共计1478532元,由托普集团承担739256元,托普软件承担389256元、托普科技承担200000元,炎黄在线承担150000元。
    公司已在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公司2004年将出现重大亏损。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