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2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衍敏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四川美亚丝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4月10 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做 出于2002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决定,并向贵公司全 体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2002年5月31 日贵公司董事会刊登公告审议王幼军女士、 王进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经审核,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张成武因事未到,本次会议由贵公司副 董事长彭可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9人。均于2002年6 月14日即贵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股票,持有贵公司股份共计5206.5万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1.4%。经审核,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法定代表 人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
    经审核,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等。根据有关法律、《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1、审议公司200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0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3、 审议公司2001年财务决算报告;4、 审议公司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 计机构的议案;5、审议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7、审议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8、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的审议议案一致。除此之外,本次会议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投 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以参加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权的100 %审议通过了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上述七个审议议案,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衍敏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