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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3-29 打印

    致: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1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南充市贵公司本 部召开。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衍敏律师(以下简称“ 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四川美亚丝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2月17 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 年 3月28日上午9时在贵公司本部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

    徐审核,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现任董事长彭可 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11人。均是2001年 3月16日即贵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股票的股东, 持有贵公司股份共计 3,991.25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1.19%。经审核, 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 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

    经审核,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等,根据有关法律,《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为(1)贵公司2000年度报告;(2)贵公司2000年度董事 会报告(包括贵公司2000年度业务报告和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 )关于 贵公司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单位的议案;(4)贵公司2000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与会议通知的审议议案一致。除此之外,本次会议股东没有提出 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 表决投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以参加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权的100 %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 议案。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本次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衍敏

    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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