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大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集团)通知,因金宇控股集团与成都市商业银行第二营业部的3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借款纠纷,以及金宇控股集团与成都金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1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合同纠纷,经成都市商业银行第二营业部和成都金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发出(2006)成执字第1030号和(2006)成执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书》,对金宇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的限售流通股及红股(含增股、配股)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实施冻结之日起一年,如果原冻结的股份分期解冻,轮候冻结的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结到期日与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相同。
    本公司将持续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