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周明成等人诉本公司及四川省南充绸厂返还股本金纠纷一案,公司近日已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民初字第74号《应诉通知书》,本案将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刊登在2004年2月21日、2004年9月30日、2005年1月8日和2005年7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