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3日,本公司接大股东通知,公司的大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收到(2004)成执字第1324-1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内容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证处2004年8月20日作出的(2004)金执证字第24号执行证书,于200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金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3002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9.62%)及红股、配股一并冻结,股东代码:0800023931。冻结期限从2004年10月28日至2005年10月27日止。"
    注:该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相关公告刊载于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